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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趙容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洐茂  
代  理  人  王裕信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昀儒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張金政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趙容佐自民國114年10月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本院聲請與金融機構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程序筆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聘僱證明、薪資表、郵局存摺節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暨查詢結果表、診所藥袋、各項支出單據(臺灣自來水公司繳費憑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等)、中國人壽參考解約金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8月6日民事執行處函,及聲請人與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聲請人母親之農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農會存摺節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0號卷核閱屬實,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0號。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685,233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⒈萬榮行銷公司:865,503元。
⒉滙豐(台灣)銀行:260,515元。
⒊良京實業公司:39,716元。
⒋合作金庫銀行:55,618元。
⒌中國信託銀行:193,655元。
⒍臺灣土地銀行:89,814元。
⒎元大銀行:251,295元。
⒏台灣金聯資產公司:317,279元。
⒐聯邦銀行:409,390元。
以上金額合計:2,482,785元。
總金額合計:
2,572,932元

⒈中國信託提出以18萬元分60期0利率、期付3,000元之還款方案(本院卷第111頁)。
⒉元大商銀提出以總金額251,295元分72期0利率之方案(本院卷第139頁)。
⒊聯邦商銀主張應清償全部債務(本院卷第199頁)
未陳報之債權人:(依債權人清冊)
⒈玉山銀行:90,147元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聲請人主張受僱於夜市削水果,每月打零工收入約21,060元,而依所提出之薪資表,112年2月至114年5月收入總額587,700元,平均每月約21,767元。本院審酌聲請人身體狀況及實際收入,認以21,767元之數額作為聲請人清償能力,應屬可採。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每月18,540元。
聲請人主張包含伙食費、居住費、分擔水電瓦斯費等等個人支出每月18,540元(調解卷第12頁),業據提出部分支出單據為證,經核支出總額未逾消債條例第64條之2數額,應予准許。
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聲請人之母親扶養費,每月2,000元。
理由:聲請人母親為00年生,現年76歲,已逾法定退休年齡,每月除領有農保老農津貼8,110元及名下有現值19,300元之房屋一棟外,別無其他財產或所得,亦未領有其他政府補助或津貼,則於扣除所領取之給付並由扶養義務人5人分擔後,聲請人主張應分擔之母親扶養費數額尚屬合理,應予准許。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⒈存款:64元。
⒉保單價值準備金:凱基人壽(含保誠人壽終身防癌保險、中國人壽殘廢照護終身保險等),其中中國信託壽險保單價值約71,767元將於114年12月18日解約實行分配,另有醫療保險價值解約金1,195元。
⒊房地現值:無。
⒋汽、機車:無。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理由:聲請人每月收入21,767元,扣除其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之生活必要支出共20,540元(計算式:18,540元+2,000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1,227元,顯不足以負擔積欠之債務,應認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