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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劉依婷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依婷自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272,545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1,272,545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6月18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7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也沒有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債務人:劉依婷)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7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272,545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5,134元、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0,805元、創鉅有限合夥69,070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67,456元、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417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643元。以上金額,合計1,002,525元。
總金額合計:1,314,705元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本金餘額為245,273元,年息14.03%,每個月利息約2,868元。創鉅有限合夥債權本金餘額為66,900元,年息16%,每個月利息約892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本金有二筆,金額分別為239,080元(年息7.88%)、120,307元(年息4.5%),每個月的利息分別約1,571元、451元。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餘額為76,700元,年息16%,每月利息約1,023元。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本金餘額暫時以180,805元計算,年息暫時以15%計算,每月利息約2,260元。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餘額暫時以48,643元計算,年息暫時以15%計算,每個月利息約608元。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本金餘額暫時以312,180元計算,年息暫時以15%計算,每月利息約3,902元。以上合計,債務人每個月應繳納利息總共大約13,575元。債務人平均每個月的收入約30,5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後,餘額約11,882元,於繳納利息尚且有所不足,遑論於清償本金,故債務人顯無法清償之前所積欠的1,314,705元債務。因此,本件應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數額計算,即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12,180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30,500元(食品商行客服人員)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9,937元
存款:9,937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