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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許英蘭  

代  理  人  黃馥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4,1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2人×10份×43元-1,000元=4,16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債權人:
  ㈠就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款、借款金額、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且需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並說明擔保車輛000-0000號汽車是否遭拖回抵償。
  ㈡就積欠「創鉅有限合夥、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陳報【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需包含何時借款、借款金額、分期約定、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
  ㈢就積欠「羅錦如、羅婉文」之債務,提出本票裁定。
三、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
  ㈠提出聲請人任職於「資生國際有限公司」自民國114年1月1日開始任職起迄今之每月收入薪資明細單(包含薪資、各種獎金、補貼、加班費津貼等),並陳報除每月薪資外,是否會發給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等,若有,數額約略為何?另說明聲請人稱「每月薪資需扣除公司支付之加油費用每月4,500元」之意為何?
  ㈡提出每月領取租金補貼5,120元之相關入帳資料。並說明,目前是否仍持續領取中。
  ㈢應陳報於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佣金「每月數額或每年數額」為何?是否迄今均持續領取?另所主張為每年5,000元之數額與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為153,724元與195,624元之數額相距甚大之理由為何?
  ㈣應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四、請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含未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全部車輛),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商業保險部分:
  ㈠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聲請人2名子女、母親)與配偶以下資料:
  ㈠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子女與母親(除身障補助、租金補貼外)是否有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勞保或國民年金老年給付、敬老津貼、老農津貼等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包含由配偶領取與子女相關之兒少補助、津貼、助學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㈢名下郵局、農漁會、合作社及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㈣聲請人母親113年度所得平均每月收入11,957元,加計每月領有身障補助5,437元、租金補貼5,120元,每月收入22,514元,已高於最低生活費支出數額18,618元,仍需由他人扶養之理由為何?以及母親之共同扶養義務人有何人。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