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黃鄭洧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積欠之債務,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遭通知、催繳等資料)。並陳報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之除戶資料、有無對被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
二、陳報聲請人除所列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繼承債務)外,有無積欠其他債務(含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當鋪、民間債權人等債務)。
三、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勞保職保(災保、老年職保等)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四、收入(含定期補助)狀況:
㈠請陳報聲請人每月收入狀況是否僅為所陳之中低老人生活補助8,329元?除該補助外,是否有其他收入,若有,為何種收入?每月收入數額為何?並應就所領取之中低老人生活補助8,329元,提出入帳證明。
㈡陳報聲請人名下國泰人壽人身保險2筆,是否領有每月或每年定期給付之保險金?若有,每月或每年所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說明。
㈢另陳報除上開中低老人生活補助外,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老年給付、敬老津貼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五、聲請人財產部分:
㈠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陳報聲請人之應繼分價值為何(應詳細說明應繼分比例、價值如何計算得出)。
㈡提出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並陳報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若名下無任何車輛,亦應以書面陳報說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商業保險部分:
㈠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㈡請提出聲請人所主張名下之兩筆國泰人壽人身保險,由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契約狀況及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
㈢請陳報聲請人除所陳之國泰人壽人身保險2筆外,有無投保「其他」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與【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如批注單、保險契約一覽表、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保險公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若價值為0元,亦應陳報)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