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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袁小青  
代  理  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丁月珍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袁小青自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238,046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1,238,046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台灣人壽保險單及解約金額表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13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238,046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2,696元、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14,428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70,587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17,605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500,745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3,293元、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95,968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45,050元。以上金額,合計3,450,372元。

總金額合計:3,450,372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無。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20,000元(民宿房務清潔臨時工)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亦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無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563,463元
存款:4,079元
保單解約金:559,384元
【註:債務人陳報保單解約金為400,000元;但因解約金額表記載為559,384元,故應以解約金額表之記載為準】。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