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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厚志  

代  理  人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林余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昌遠  
○  ○  ○  ○○○○○○○○○○○○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依本院執行命令所載債權人新增)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權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  ○  ○  ○○○○○○○○○○○○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請求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之陳報狀、聲請人及配偶與受扶養人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聲請人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支領單、郵局存摺節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本院執行命令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4號卷核閱屬實,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4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2,002,670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173,299元、台新1,318,316元、中小企銀246,915元、國泰世華70,531元、永豐558,756元、元大國際資產1,297,546元、中正資產654,764元,金額合計為4,320,127元
總金額合計:4,989,877元

一、富全資產:以180,000元分72期、月付2,500元。(本院卷第59頁)

②未陳報之債權人:(依聲請
人債權人清冊及所附本院執行
命令所載數額)玉山39,000元、萬榮行銷331,000元、良京實業20,821元、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或匯誠第一資產)20,821元、華南產物保險258,108元,合計669,750元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28,590元:
聲請人均以最低工資投保,114年1月1日起調整為28,590元。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最低生活支出18,618元。
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亦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扶養費用:長女9,309元:
長女為99年出生,為現年15歲之未成年人,無所得、財產、未領任何補助或津貼,聲請人主張之扶養數額未逾越最低生活費與配偶分擔標準。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22元
存款:22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無。
房地現值:無。
汽、機車:無。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聲請人月收入28,590元,扣除其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之生活必要支出共27,927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663元,已不足以負擔富全資產提出以債權180,000元分72期、月付2,500元之分期還款數額,遑論負擔其他債務之清償。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