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邱嘉偉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姿芳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巿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邱振誠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業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嘉偉自民國114年6月2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程序筆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戶籍謄本、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國泰人壽保險單及保單清單、薪資明細、郵局及金融機構存摺節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6號卷核閱屬實,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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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仲信資融69,851元、廿一世紀數位科技77,239元、台灣銀行64,800元、馨琳揚115,597元、匯豐汽車515,874元,金額合計為843,361元 | | 一、仲信資融依原契約每月需還款2,841元(調解卷第87頁) 二、合迪公司提出分120期、一期還款4,000元方案(調解卷第197頁) 三、台灣銀行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就學貸款債務每月期金2,449元,但主債務人正常履約,聲請人毋須代負履行責任(調解卷第201頁;本院卷第83頁) 四、廿一世紀數位科技提出分三期0利率、每月還款25,746元方案(本院卷第79頁) 五、馨琳揚提出分72期、第1期還款1,642元及第2至72期還款1,605元方案(本院卷第87頁) 六、匯豐汽車依原契約每月約需還款10,150元(本院卷第183頁) 七、合計最多每月需還款44,379元 |
| | ②未陳報之債權人:(依調解時所陳報)裕邦信用公司28,530元、合迪公司480,000元、(依債權人清冊所載)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巿監理站60,309元,金額共568,839元 | | |
| | 28,590元: 聲請人主張任職於○○○○○○○○,每月領取最低工資。 | | |
| | | |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亦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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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約124元 存款:約124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國泰人壽防癌定期保險,經聲請人陳報曾詢問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稱沒有價值(本院卷第185頁,實際是否有價值金或解約金,仍應以保險公司陳報或出具之證明為準)。 房地現值:無。 汽、機車:000-0000號車輛為西元2004年出廠,已報廢;另車號000-0000號汽車為西元2013年出廠,經聲請人陳報應無殘值(未提出行車執照),且設定擔保予匯豐汽車貸款;000-0000號車輛遭合迪公司拖走拍賣;000-0000車輛經聲請人陳報無殘值(未提出行車執照)。 | | |
| | 是☑:聲請人月收入28,590元,扣除其個人生活必要支出18,618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9,972元,已不足以負擔各債權人所願提供及依原借貸契約所約定之分期還款方案數額最高共約44,379元(台灣銀行之債務因主債務正常履約中,聲請人無庸代負,故未計入),遑論尚有部分債務未列入計算。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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