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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林俊宏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戴淑雯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俊宏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645,332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1,645,332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已於民國113年12月間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7頁)。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
否□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本院卷第57頁)。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645,332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4,542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7,561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3,963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58,330元、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1,72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58,015元、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3,999元。以上金額,合計3,898,135元。
總金額合計:3,898,135元。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兩筆,分別為47,804元(年息15%)、44,000元(年息15%),每月的利息分別約598元、550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為46,000元,年息15%,每月利息約為575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信用卡)本金為12,760元,年息暫時以15%計算,每月利息約16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信用卡)本金為65,358元,年息為15%,每月利息約817元。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信用卡)本金為13,804元,年息15%,每月利息173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信用卡、卡貸款、汽貸不足額)合計為2,058,015元,年息暫時以15%計算,每個月利息約25,725元。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本金為314,095元,年息9.32%,每月利息2,439元。以上合計,債務人每月應繳納的利息大約總共31,037元,超過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以後的餘額26,382元。因此,本件應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②未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無。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約45,000元(工地建築工作)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聲請人陳報個人生活費8,000元、電信費700元、家庭開銷10,000元、勞保費2,416元,合計21,116元。因逾越法定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而且無提出各項費用單據佐證,故應以法定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18,618元,予以核列計算】。

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亦即18,618元之數額為計算。
扶養費用:0元
【聲請人主張扶養長子費用為每月5,000元。惟查,聲請人長子於民國00年0月出生,現在已經成年;而且,未提出仍然應受扶養之證明文件,故不應核列】。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53,231元
①存款:0元
②保單解約金:53,231元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單兩張,目前解約金額分別為41,598元、11,633元(註:原保單解約金40,287元扣除應收金額28,654元後,餘額為11,633元),合計保單解約金53,231元。惟最後實際解約金額,應以保險公司扣除借款及手續費以後的金額為準】。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