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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張若恩  

代  理  人  林淑婷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准予免責,並於民國114年9月12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之上揭事實,雖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份為證,惟該裁定僅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並非裁定聲請人得予以免責。則聲請人既未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顯與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要件不合,聲請人據此聲請復權,尚非有據,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