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蕭秋玲
代 理 人 吳惠珍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心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將債權轉讓予仲信
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 ○ ○ ○○○○○○○○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即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債權之受讓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蕭秋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鈞院聲請復權,懇請
鈞院為債務人復權之裁定。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又查,本院於114年11月6日所為之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民事裁定,主文諭知債務人蕭秋玲應予免責。該裁定業經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1規定送達債權人及公告
,並已經於114年11月26日確定在案,有本院於114年11月28日核發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可稽。因此,聲請人提出為復權之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