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5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