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4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43號案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惟上開案件已於民國114年4月10日宣示判決終結,有卷附之該案判決書影本在卷可憑,故該案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審判職務,聲請人仍於該案件終結後之114年7月22日具狀聲請該案件之承審法官迴避(見本院收狀戳章),依首揭說明,核無聲請迴避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