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