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高雅玲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陳世宗
陳素貞
陳建同
陳宥晴
陳詩璇
陳怡靜
陳嘉輝
陳嘉偉
陳嘉民
陳瑋琳
陳慧君
陳奕如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24建號與未辦保存登記部分、門牌號碼為嘉義縣○○鄉○○村○○00○0○00號之建物(上開土地、建物合稱系爭房地),而原告經由拍賣程序取得系爭房地之拍定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8,888元,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附卷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8,88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