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雷鴻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64,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