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呂芷誼
訴訟代理人 陳家汶律師
被 告 欣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介文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4年度抗字第56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5萬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75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7,929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6,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