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陳怡諠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蔡宛緻律師
被 告 吳長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