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祺安律師
被 告 郭兆榮
何榮萍
郭小菱
林義清
郭麗華
郭瀞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4,84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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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鄉○○段000地號土地遭被告占用面積268.76平方公尺 | | 計算式:268.76平方公尺×114年公告土地現值6,600元/平方公尺=1,773,8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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