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陳中安
被 告 穎冠茶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馬雅芬
被 告 詹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1,855,97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4,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34,86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