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聯韋樹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基裕
被 告 林振暉即宏展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