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蘇俔瑋
被 告 玖毅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1萬1,37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萬3,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