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3號
原 告 張守仁
被 告 鑫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祈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84,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4,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