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楊璧卉
黃馨嬋
王怡惠
被 告 上謙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3,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