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天潤工程行即劉于瑄
被 告 基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芯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亦應該算入訴訟標的之金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萬3,90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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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4年7月10日起至114年12月21日(即起訴前一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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