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朱春杰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被 告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4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