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郭清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佑欣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瓊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意旨觀之,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69,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