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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呂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而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前開裁定書、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從而,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