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德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6,000元【計算式:(被告陳德全占用土地面積60平方公尺×114年公告土地現值1,600元/平方公尺)=9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