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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      告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淞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被      告  簡瑛慧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5年度建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承造坐落嘉義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下稱73地號土地)上房屋一棟,於施工過程中,被告所有鄰房即門牌號碼嘉義縣○○鎮○○路00號(下稱系爭建物)牆壁出現倒塌,經被告委請社團法人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認為原告應負擔百分之70之修繕費,而原告對此鑑定結論表示不服,乃提起本件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查,被告已就此另行對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本院115年度建字第5號),則另案損害賠償事件所爭執之被告得否對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即為本件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之先決問題,為避免本件訴訟與另案訴訟認定歧異,並兼顧訴訟經濟,且可以利用另案訴訟調查結果,並以其裁判結果,作為認定本件訴訟系爭債權存否之依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