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施雅眞
被 告 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清算人 吳明錩即吳晨華
被 告 楊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以被告吳明錩即吳晨華、楊孟娟均為被告明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為由,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提出更正聲明狀,請求被告三人連帶給付積欠之款項,茲因原告擴張訴之聲明,爰將擴張後之聲明通知被告,並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