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蘇群峰
蘇郭永春
蘇志河
蘇蘭芬
蘇雲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陳報之債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為新臺幣(以下同)546,527元(本金109,554元+利息246,478元+違約金190,500元)。原告訴請撤銷標的遺產價額核定為3,682,389元,在乘以原告債務人應繼分1/5,價額為736,47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因原告訴請撤銷之標的價額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應以債權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7,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