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77號
原 告 景宏食品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博源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
被 告 全日大林冷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1,900元。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亦應該算入訴訟標的之金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萬106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萬2,420 元,原告僅繳納1萬1,900元,尚欠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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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3年12月19日起至114年8月28日之起訴前一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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