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3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虹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勤道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被上訴人即
追加 被告 陳麗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為當事人之追加,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