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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俊宏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先位之訴及備位之訴均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裁定,通知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