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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宜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 年6 月25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於安置期間,其生活自理能力佳,目前在學習下已可自行盥洗身體及洗頭,寄家提供多元餐食,補充受安置人營養,且受安置人學習態度積極,返家後主動將作業拿出完成,學習程度可跟上學校進度與同儕。受安置人於民國(下同)114 年2 月起未有安排返家,其情緒穩定,未主動詢問原家成員,且未再發生漸進式返家時期的不適行為。受安置人於114 年4 月28日開始進行遊戲治療,透過遊戲治療過程,提升受安置人問題解決與情緒調適能力。因受安置人多與年齡相仿的寄養姐姐互動,透過學習模仿與建構,有助於受安置人生活自理提升。惟受安置人因與其繼姊夫司法事件暫停漸進式返家,評估受安置人未因此事件衍生情緒或生活適應不適,整體生活適應佳。建議目前受安置人與其繼姊夫案件仍於司法調查中,為確保受安置人人身安全建議延長安置;又受安置人父、母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B 、C0000000A 分別在法務部○○○○○○○、高雄女子監獄服刑,均無法將受安置人接回照顧;再者,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母,受安置人父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而受安置人母親雖表示其女許○○可照顧、亦有意願照顧受安置人,希望受安置人能由許○○接回照顧,不要延長安置等語。惟許○○為前述受安置人繼姊夫之配偶,受安置人與其繼姊夫間尚有案件待調查,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且為保護及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之方式,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