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即至114年10月18日)。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社工評估相對人2人於安置期間,其等之父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及關係人C0000000-B雖已配合完成強制親職教育輔導課程,但相對人C0000000-0對返家充滿矛盾,且抗拒任何形式的會面安排,評估親子關係尚待時間修復。相對人C0000000-0與家人互動較為正向,返家意願強烈,法定代理人亦能為接受其返家而持續調整生活空間安排及教養方式中,經評估尚須時間進行資源布建。且經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為維護相對人2人之人身安全及穩定生活之必要,認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