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葉書秀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 年7 月12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安置後,照顧情形穩定,體態均在穩定的發展曲線內。於安置期間,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失聯,未曾探視過受安置人,民國(下同)113 年底透過社政協尋得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近況,並開立強制親職教育,但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於114 年3 月起又開始失聯,行蹤不明,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照顧意願及照顧能力薄弱,透過聲請人重大決策會議決議如家長仍無法持續穩定配合,建議聲請停止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之親權;又受安置人出生後因產道擠壓有腦室出血、尿道下裂等,後續仍有高度的醫療就診治療及照護需求,並在114 年2 月間開始物理早療復健,建議受安置人延長安置,以維護受安置人健康權益、身心穩定成長發展;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