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未見其有何回覆。復經評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B長期有酗酒習慣,難以控制自身情緒及酒癮,情緒激動時常會出言恐嚇威脅,未能按醫囑服藥抑制飲酒衝動。處遇期間法定代理人B雖口頭表示願意配合擬定照顧計畫,但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間親職界線模糊,親職功能明顯不足,實際亦無具體改善作為,評估無法對相對人提供有效的約束與引導,難以保障兒少身心安全與發展需求。故為維護相對人受照權益及身心健全發展,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