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均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民事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2人安置期間,其等法定代理人雖能主動申請會面交往,且與2名相對人互動熱絡,但法定代理人無法配合主管機關處遇計畫,且因另案刑事案件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通緝中。另相對人2人透過主管機關提供穩定生活,目前就學正常,且相對人C0000000-0目前穩定服用過動藥物中。相對人2人雖不願離家生活,但經社工告知基於確保人身安全及維持受教養權益後,皆能理解與配合。又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針對延長安置表示意見,未見有何回覆。為保障相對人2人穩定照顧及保護權益,故評估有持續安置必要,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