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2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3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1、2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1、2於受安置後,受安置人父親即法定代理人3雖表示有意接回受安置人,且進行2次親子會面,受安置人有感受到受安置人父親的改變,但第2次會面後,社工就未能聯繫上受安置人父親,現階段對於會面之態度消極,而其生活及經濟狀況仍較不穩定,尚無能力提供受安置人基本生活照顧,受安置人家庭現階段恐無法提供受安置人穩定照顧,受安置人返家恐再陷入風險中。考量受安置人家屬對於受安置人返家無共識且無照顧計畫,受安置人父親親職能力尚待提升,且無法提供受安置人基本生活照顧,又無其他適當照顧親屬資源;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