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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2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3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容○○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關  係  人  楊○○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安○○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1、2、3自民國114 年8 月7 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1、2、3父親即法定代理人容○○、母親即關係人楊○○離異,約定由受安置人父親任親權人,受安置人父親因毒品案件入監執行,將受安置人監護權委託於受安置人祖母即關係人安○○,而受安置人祖母自身需工作,且其身體健康狀況不佳,無力提供受安置人妥適生活及安全保護。受安置人父母分別於民國(下同)114 年1 月15日、同年2 月3 日出席並完成家庭重整會議,擬訂計畫後與受安置人父母約定需配合執行事項,至今受安置人父母尚未完成,且受安置人母親無力承接監護權,因此受安置人之返家處遇仍無法進行,而受安置人親屬均無力,且無意願負擔照顧受安置人之責;又受安置人與受安置人父母於114 年4 月24日會面互動熱絡,受安置人母親表達感受到寄養家庭對受安置人良好照顧,受安置人的認知及學習均有進展,會面後續追蹤受安置人於寄養家庭接受穩定就學、就托及照顧之下,適應情形佳,無其他特殊問題。評估受安置人父親甫出獄,無法提供受安置人妥適照顧;受安置人母親照顧資源匱乏,無法提供妥適照顧;受安置人又無其他親屬可提供受安置人妥適照顧再者,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母、祖母,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