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A、B共同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均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11月16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經社工評估相對人父親工作忙碌,加上相對人胞妹方出生,於民國114年8月15日將結束家外安置返家生活,相對人父親及繼母需持續因應家庭成員及生活之變化顯得更忙碌,仍不諳教養及因應青春期前期特殊兒童之養育需求,且無替代人力照顧資源,又無親友可協助養育照顧相對人2人,對相對人2人結束家外安置返家之就醫資源尚未準備,養育所需花費亦未準備,親職能力仍需持續改善,並透過漸進式返家共同生活練習,方能習得教養及維護相對人2人人身安全及生活照顧方法,為提供相對人2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繼續安置,妥予保護
,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相對人人數繳納抗告費每人各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