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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11月1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母親現況扶養4名12歲以下兒童,並需公、私部門提供扶助資源才能勉強維持生活,又無法提出接回相對人的照顧計畫,整體親職能力待提升;相對人現況亦無意願至高雄與母親同住及生活,並表示不希望更動已穩定的生活圈,包含學校同儕、老師支持,以及心理師、社工等人的支持。整體評估本案尚需持續透過保護安置,提供相對人穩定及正向支持環境,並持續透過心理諮商處遇,陪伴相對人適應與修復現況日常生活挫折及家庭失落經驗,提升相對人自我情緒調節能力,降低再次因情緒難調節而出現暴力與自傷情事之可能,並於安置期間持續提升相對人母親之親職能力,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