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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蔡怡真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自民國114 年8 月20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C0000000-0、C0000000-0(下或合稱受安置人)接受安置教養迄今已4 年餘,其等父母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C0000000-B雖定期申請親子會面,但配合執行家庭處遇計畫之成效不彰,主要原因為受安置人母親係心智障礙者,對人際關係界限認知不足,缺乏現實感,又疑似罹患癲癇與肌張力異常等慢性疾病,自我照顧及子女教養的能力有限。而受安置人父親領有輕度精神障礙手冊,長期不信任受安置人母親對婚姻之忠誠度,亦須承擔家庭日常生活事務,兩人常因溝通誤解而發生衝突。縱然在受安置人返家過夜時,亦有目睹受父母發生語言或肢體衝突場景,導致受安置人C0000000-0回到寄養家庭後出現眼神呆滯、身體緊繃及發抖的身心反應,受安置人C0000000-0亦因為目睹父母暴力,而抗拒會面或返家過夜;又受安置人父母始終堅信自己可以給子女充足的照顧,多次表達可以盡快將受安置人接回自行照顧,但在現實生活中遇到不順心事件,包含伴侶關係衝突及親子關係疏離,仍慣性以外在歸因解讀,缺乏改變動機,故推進家庭重整服務目標不易達成。另觀察受安置人在寄養家庭提供穩定及安全的生活照顧下,身心方面均能獲得適齡的發展。考量受安置人父母仍因親密關係及經濟議題時常發生衝突,未避免受安置人目睹家庭暴力影響身心發展,建議受安置人延長安置,以維護受安置人健康權益、身心穩定成長發展;又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迄今均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