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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詹 〇〇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賴 〇〇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均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12月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2人之母親及繼父雖穩定申請親子會面,且具穩定工作收入,惟受限於自身能力與過往習於體罰教養模式,尚無法依相對 人2人之狀況提出適切教養規畫,加以家庭仍有債務,經濟收支尚待重新評估;過往相對人家庭因同住親屬數眾多且友人背景複雜,致返家期間易使相對人2人手足習得負面行為,雖相對人父母已搬離原住所自立,惟返家時仍傾向帶相對人2人返原家與親屬互動,且未能提供完善的教養規劃與照顧安排,為持續提升其親職功能並提供相對人2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相對人人數繳納每人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