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湯○○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許○○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湯○○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湯○○自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15時40分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5月11日下午15時40分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本案持續提供家庭重整服務,以及安排漸進式返家,相對人與其父母親互動關係漸趨改善,已有正向依附關係,面對管教議題時
,未再有不當管教情事,管教觀念有所提升,但在相對人生活作息及教養規範部分尚須調整,及尚需與相對人家庭成員討論若相對人返家後之安全計畫及維護人,以維護相對人返家後之人身安全,另相對人疑似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實需就醫鑑定,然相對人父母對於帶相對人就醫一事較為抗拒,尚須持續溝通,目前若讓相對人結束安置返家,尚無法保證能得到妥適照顧,故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