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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郭○○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郭○盈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林○玲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郭○○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12月21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本案經評估相對人有疏忽照顧情形,以致相對人營養不良,生長曲線明顯低於同齡兒少,雖與其父親有簽訂安全計畫,然其父親卻未能照計畫執行,且相對人父親因負債及無業等因素,經濟原就入不敷出,為照顧相對人而無法工作,並有借貸需償還,目前於南投穩定工作,雖有來電關心相對人,但實際狀況未有能力可照顧相對人,且相對人父親因照顧知能不足,相對人已有營養不良問題,後續未能穩定展現其改善行動,評估相對人父親現階段難適任相對人主要照顧者;相對人母親雖有心想要將相對人帶回,然目前居住及經濟狀況不明,故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
,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