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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 年9 月23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於安置期間,接受適當醫療及生活照顧,腦傷經檢查未再出血,但仍須持續服用預防癲癇藥物及定期回診追蹤,且受安置人正在牙牙學語及學步階段,需有較多發展支持。聲請人自民國(下同)114 年4 月起開始安排受安置人母親、父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C0000000-B親子會面交往及讓受安置人漸進式返家團聚數日,而受安置人母親目前又懷第二胎,預產期在114 年11月初,受安置人母親雖願意承擔育兒角色,但對子女的照顧信心仍不足。而受安置人父親因代友人簽署借款本票,有債務壓力,每日身兼兩份工作,受安置人家庭存在持續財務及司法議題未解決,受安置人之安全與教養方式需強化,現階段返家風險仍高,評估仍應以漸進式返家及增能育兒技巧為宜,不建議返家,建議持續安置,執行家庭處遇計畫,逐步確認家庭穩定度再者,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母,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