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江蕙伶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因毒品案件經警方羈押移送入監服刑時,雖將相對人C0000000委託友人照顧,但友人年邁向社工求助後協助安置。相對人注意力容易分散,需持續引導,在寄養家庭適應且表現穩定,可建立正向依附關係。法定代理人於113年9月26日出監後從事清潔工作維生,目前就業穩定。雖期待9月將相對人接回,但僅於5月、8月聲請各1次親子會面,返家目標無法推進。再者,法定代理人目前經濟狀況入不敷出,8月回嘉義探視相對人後,須要向友人借錢買車票才得以返回工作地,生活穩定性仍有不足。且經本院函請法定代理人對本案聲請延長安置表示意見,未見有何回覆。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