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代 理 人 林宜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 年9 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父母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C0000000B目前在監執行刑事案件,相對人於113年3月起經聲請人保護安置迄今。相對人於114年春節期間安排漸進式返家會面時,發生疑似遭繼姊夫性猥褻之情事,相關司法程序仍在調查,仍需再評估觀察相對人返家之適切性。又本院通知法定代理人等,迄今仍未其對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相對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